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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女大学生张丽意外摔坏了室友的手机,为了赔偿室友的手机,她找到名为“某某乐”的线上贷款平台,办理了3000元的贷款,想着下个月向父母拿了生活费就可以归还。但是,一个月后,“某某乐”公司恶意制造违约,催收员不仅言语恐吓还将这笔债务“转让”给了另一家贷款公司。此后,这样的“转让”在55家公司一再上演,而原本3000元贷款,也在15个月里,增长到69万元,这对家庭本不富裕的张丽来说简直是天文数字,更是不敢告诉父母,张丽在几近崩溃的情形下选择了自杀…”
在贷款时,借款人往往不知道自己早已身陷“套路”,以为自己是普通的民间借贷,只不过是利息高了点,先拿到钱解决眼前的困境再说,殊不知自己已经卷入吸血的漩涡。
“套路贷”与民间借贷的最大的区别在于,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借钱是为了获取利息,而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嫌疑人则醉翁之意不在酒,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。这与单纯的约定高利息不同,实质上是披着民间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。就像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例,借了3千经过一年零三个月竟然被迫要还69万,虚增借贷金额,制造虚假给付痕迹,恶意制造违约,肆意认定违约,毁匿还款证据更是在套路贷中的惯用手法。
套路贷具有以下特征:
1.简单快捷网贷引上钩;2.签与实不符借款合同:3.贷款收取额外费用:4.非正规渠道放款:5.还款周期较短:6.恶意制造逾期:7.还不上款热心介绍其他贷款:8.电话轰炸、恐吓催收。
套路一:披上民间借贷外衣
通过“小额贷款公司”“投资公司”“咨询公司”“担保公司”“网络借贷平台”等名义以低息、无抵押、无担保、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。
套路二:签订无端虚高协议
以“保证金”“行规”“服务费”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“借贷”协议或相关协议。
套路三:制造虚假给付事实
实施套路贷一方按照虚高的“借贷”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,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,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,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“借贷”协议、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。比如甲签了5万的借条,银行流水也显示5万元到了甲本人银行卡账户,但实际上,甲一收到钱,就取现了3万返给套路贷一方了。
套路四:故意制造违约
实施套路贷一方往往会设置违约陷阱、制造还款障碍,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,强行要求被害人因违约而偿还高昂的债务。
套路五:以“平账”造就之名巨额债务
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,就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、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“借款”,或者以转让债权的方式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“借贷”协议或相关协议,通过这种“转单平账”“以贷还贷”的方式造成巨额“债务”。
套路六:软硬兼施“索债”
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“借款”的情况下,借助诉讼、仲裁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、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索取“债务”。
实施“套路贷”过程中,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,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通过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,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;对于在实施“套路贷”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,构成诈骗、敲诈勒索、非法拘禁、虚假诉讼、寻衅滋事、强迫交易、抢劫、绑架等多种犯罪的,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,区分不同情况,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。
多人共同实施“套路贷”犯罪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,应当认定为主犯,对其参与或组织、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;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,应当认定为从犯。
第一,发现自己被“套路贷”后要立即报警,并同时告诉自己的亲人、朋友,不要隐瞒。
第二,在陷入“套路贷”的情况下,及时寻求律师征求意见,及时补救止损。
第三,找不到对方还款,对方恶意逾期,提前到公证处办理公证,没有还不出去的钱。
第四,遇到暴力催收要立即报警,保护自身人身安全。
第五,“套路贷”可能会毁了一个人或者家庭,急需资金要通过正规渠道办理。
以上报道来自“今日头条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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